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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时间: 2016-06-21 来源: 乐山市慈善总会   次浏览

 

今年3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法》的颁布是推动公益慈善事业新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下面,就《慈善法》中的重点章节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一些肤浅的解读,敬请批评指正。

一、 八大重点

《慈善法》共有12章、112条,核心思想是让捐赠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主要有八大重点。

(一)界定了慈善活动范畴及实施主体。在我们国家传统的慈善是救助、扶贫,而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强调的是支持文教卫生、防治环境污染等公益事业。《慈善法》在第一章总则里明确了大慈善的概念,包括公益+传统慈善6项内容。同时,第二条还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明确了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

() 规定了慈善组织设立及组织形式。《慈善法》颁布前,设立慈善组织采取了“双重许可”原则,在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后,还必须经过专门的登记机构审批登记。《慈善法》颁布后,设立慈善组织不再要求有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仅规定其“设立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第二章中明确了慈善组织“首先是非营利组织,其次是以慈善为宗旨,第三是组织形式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只要符合这三个标准,就可以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

(三)明确了公开募捐资格及法定义务。慈善法》第三章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这样既规范了公开募捐行为,又为个人求助创造了条件。同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还对开展公开募捐的募集方式、操作规范、信息公开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明确了慈善捐赠范畴及合法权益。慈善法》第四章规定,慈善捐赠财产可以是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大额捐赠要通过慈善组织进行,以便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小额捐赠可以不通过慈善组织,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有权依法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并享有知情权。

(五)明确了慈善信托规范和信托权责。慈善信托不是理财,而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是慈善工作的创新之举。《慈善法》第五章单独将“慈善信托”列为专章加以规范,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受托人的范围、受托人和监察人的义务。今年,全省在乐山首先启动了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的试点,利用市慈善总会的公信力募集慈善款物,委托给具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实施项目,就是推进慈善信托工作的重要实践。

(六)明确了慈善财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慈善财产的去向、用途是社会各界最为关心的问题。慈善法》第六章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应依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同时,还规定了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管理费用难以符合规定的,应当报告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七)细化了慈善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源自透明度和社会监督。慈善法》第八章规定,慈善组织的主管部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和使用情况。第十章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何加强慈善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出了细化规定。

(八)出台了慈善促进措施和优惠政策。《慈善法》颁布前,慈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来认定,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的慈善组织并未被列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的主体。《慈善法》第九章不仅扩大了享受慈善税收优惠的主体,还对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形式的转让制定了优惠政策。

二、五大亮点

《慈善法》对慈善行为准则提出了新要求,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推出了新举措,概括起来有五大亮点。

(一)简化了慈善组织登记程序。《慈善法》第十条规定,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取消了慈善组织登记实行“双重许可”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已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二)扩大了慈善公开募集主体。《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该规定打破了公募资格的限制,激发了慈善组织的发展活力。同时,第三十条还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政府应建立协调机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救助活动。该规定避免了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救助活动各行其是等问题的发生。

(三)取消了慈善组织年检制度。《慈善法》颁布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慈善组织必须每年年检。《慈善法》颁布后,仅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每年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严格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取消了年检制度。

(四)加大了慈善政策扶持力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法》第八十条将此修改为,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统一了慈善捐助信息平台。《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首先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同时,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募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三、六大热点

《慈善法》规范慈善行为后,个人如何向社会求助,个人是否能利用网络募捐,对慈善违法行为如何查处等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不禁止个人向社会合法求助。个人在自身或亲属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正当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二)不允许个人在网络平台募捐。近年来,“互联网+”慈善迅猛发展,但个人利用网络平台募捐易产生信息真伪难辨、剩余善款归属等问题,相继发生了安徽女子谎称“因救人被狗咬”、广西女子谎称父亲在天津爆炸中丧生等网络骗捐事件。所以,《慈善法》规定,个人利用网络平台募捐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共同依法实施。

(三)如何预防骗捐诈捐违法行为。目前的慈善救助信息有鱼目混珠,也有泥沙俱下。为预防骗捐、诈捐行为的发生,《慈善法》规定要建立统一的慈善捐助信息平台,媒介发布募捐信息要检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资格证书,社会公众的善举应通过合法的平台来实施。

(四)摊派变相摊派将受纪律处分。目前, 被捐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捐赠成为了摊派或变相摊派,社会对此反映强烈。为此,《慈善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违反上述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诺捐不捐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一些机构和个人为树立社会形象,假借慈善捐赠之名宣传,但诺捐不捐。对于诺而不捐的行为,《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或签订了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或受赠人可以先要求捐赠人交付。若捐赠人拒不履行捐赠义务,慈善组织或受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

(六)骗捐诈捐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慈善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今年5月,我们就会同相关部门查处了一起冒用市慈善总会的名义,以慈善之名准备行欺诈之实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乐山慈善事业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着力规范管理和提升社会公信力,取得了长足发展。市慈善总会连续两年募集的爱心善款均达1亿元以上,资助新建社会福利和教育卫生机构56所,救助受灾困难群众38.3万人次,被国家相关部门授予“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奖”,“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落实《慈善法》赋予的主体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进一步加大慈善工作力度,为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更大作用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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