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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切实保障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其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三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
1.政府资助;
2.国内外企(事)业及个人的捐赠;
3.国内外慈善组织捐赠的善款;
4.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本会所购有价证券,举办慈善实业或第三产业的收入。
第四条 本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资助时,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五条 本会对所有的捐赠资金实行“零管理费”的资金管理模式。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六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
1.慈善事业项目支出类别。主要用于举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孤、老、病、残、贫等困难群体及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2.本会办公经费由常设机构慈善办公室负责管理,资金利息可用于解决办公经费的不足;
3.其它合理开支。
第七条 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会购买控购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根据捐赠协议需要划拨的定向资金,由总会项目部门和财务部门按要求初审会商上报,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呈总会领导审批;工程类项目实地考察进展情况后,按协议要求分批划拨资金。
第十条 10万元以下的非定向捐赠资金,由市慈善办提出使用方案,报总会领导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非定向捐赠资金,由市慈善办提出使用方案,报总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电话及书面分别征求总会领导班子成员意见)。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所有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和本会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通过,接受其监督。
第十三条 本会因终止、合并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解散、撤销处理,应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须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坐收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原则上除5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他大额开支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六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本会的财产和资金安全;
2.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算账、结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8日经第五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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