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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慈善总会章程
(2020年5月8日第五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发展慈善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成立乐山市慈善总会。
第二条 乐山市慈善总会(英文:LeShan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LSCF)由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传承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孤、老、病、残、贫等特殊困难群体,支持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乐山市民政局,会址设在乐山市市中区郑坝街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发放救灾款物。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资扶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经乐山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筹措慈善公益基金;
(八)协调和指导全市各地的慈善团体,促进地方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九)反映慈善公益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凡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单位、团体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四)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组织均可由本人(机构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权利。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审查各种议案和报告;审议批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的入退会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长主持会员大会工作,会员大会闭幕期间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
(一)举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贫等最困难的人;
(三)开展市内外慈善公益活动的费用;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审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和捐赠人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乐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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