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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兰波就贯彻落实《慈善法》答记者问
今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慈善法》的颁布是推动慈善公益事业新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慈善法》有哪些主要亮点和新举措?实施后将对慈善事业发展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针对相关问题,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兰波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慈善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慈善法》共有12章、112条,立法宗旨是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切实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问:《慈善法》对传统慈善在内容上有哪些突破?
答:在我们国家传统的慈善活动是扶贫、济困、振灾,而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强调的是支持文教卫生、防治环境污染等公益事业。《慈善法》明确了大慈善的概念,包括社会公益+传统慈善等6项内容,并首次将社会优待抚恤纳入了慈善范畴。
问:为什么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答:原来我们国家的慈善日定在每年3月5日,但3月5日与学雷锋纪念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相重合,为与国际慈善日接轨,《慈善法》将每年的9月5日设定为“中华慈善日”。 设定“中华慈善日”对于定期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提升全社会慈善公益理念,形成人人关心、个个参与慈善公益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作用。
问:怎样设立慈善组织?
答:《慈善法》颁布前,设立慈善组织采取的是“双重许可”原则,即在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后,还必须经过专门的登记机构审批登记。《慈善法》颁布后,设立慈善组织不再要求有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仅规定其设立应向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简化了审批登记程序。同时,明确了已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问:《慈善法》对公开募捐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慈善法》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单位和个人的公开募捐资格进行验证。
问:违法开展募捐活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款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慈善法》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哪些新举措?
答:《慈善法》颁布前,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的社会组织未列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的主体。《慈善法》颁布后,扩大了享受慈善税收优惠的主体。同时,明确了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慈善法》的实施将会对我市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答:近年来,我市慈善公益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市慈善总会每年募集的爱心款物均超过一亿元,先后被国家相关部门授予“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奖”、“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民政部门作为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府职能部门,我们将以《慈善法》的实施为契机,认真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加强慈善组织的规范管理和慈善信息公开,努力推进乐山慈善事业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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